不同建筑項目預交的增值稅,能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嗎
【問題】
不同建筑項目預交的增值稅,是否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答案】
一般來說,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企業(yè)申報增值稅時,對于異地預繳的稅款,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抵建后仍有余額的在下期抵減。但是,對于預繳增值稅稅款,在抵減應納稅額時,是否需要區(qū)分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在目前的政策上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申報表上也是只有一個欄目,因此,預繳增值稅款在抵繳時,基本都采用了不區(qū)分計稅方法和項目,相互綜合抵減的辦法。應該說,這樣的處理在實務中是可行的,也是普遍采用的,也得到一些官方認可的,比如浙江國稅的答復。
浙江國稅對于類似問題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