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購買的設備不超過500萬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yè)2020年12月份購買的設備不超過500萬還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2020年12月份購買的設備不超過500萬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應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則可在2021年度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