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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購入設備沒有一次性稅前扣除,2021年能否享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3/18 11:33:41 字體:

  【問題】

  2020年購入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沒有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yōu)惠,2021年還能否享受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第二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第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根據(jù)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2020年購入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未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yōu)惠,2021年不能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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