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預繳的稅款可以跨項目抵減公司應納稅額嗎
公司在外地有多個施工項目,按項目在施工地預交增值稅,不同預繳的稅款可以跨項目抵減公司應納稅額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在異地提供不同項目建筑服務,需分項目預繳稅款,分項目預交增值稅為了是平衡各地的財政收入,但對于公司來說,都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項目,一般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都不區(qū)分項目抵扣,因此每月正常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不需要分項目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