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為融資回購的標的借款,是否屬于股權轉讓行為
問:以股權為融資回購的標的借款,是否屬于股權轉讓行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所以以股權為融資回購標的的,屬于售后回購的產品為股權,股權按轉讓形式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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