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操作指引
「提示」當前,不少工薪階層都擁有企業(yè)年金,但對企業(yè)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事項未必十分清楚。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詳細介紹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操作指引。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yǎng)老保險體系的發(fā)展,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huán)節(jié),對按國家規(guī)定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限額標準的,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guī)定標準繳付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在年金基金投資環(huán)節(jié),企業(yè)年金或職業(yè)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huán)節(jié),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年金計劃備案
1.備案期限
企業(yè)應在建立年金計劃,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2.備案資料要求
?。?)建立單一計劃的企業(yè),需提供提交《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企業(yè)年金方案及批復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計劃確認函等資料;
?。?)參加集合計劃的企業(yè),需提供提交《備案登記表》、企業(yè)年金方案及批復函、受托機構發(fā)起的集合計劃方案及確認函、企業(yè)參與合同等資料;
?。?)對于分(子)公司參加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應提供提交《備案登記表》、總(母)公司年金方案及批復函(需列明參與公司)、總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確認函等資料。
二、年金繳費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申報
1.稅款計算
對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繳費、賬戶余額產生的投資收益、取得的追記或一次性補償收入,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待年金領取時再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單位繳費標準為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
對于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工資計稅基數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根據深圳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2619元標準,深圳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上限為15654.8元,該標準從2014年6月1日起執(zhí)行,并將根據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相關數據每年進行調整。因此,若職工工資計稅基數為n元,個人繳付年金比例為m,則稅前扣除額計算如附圖所示。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單位將超出標準繳費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企業(y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年金繳費申報流程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總體無異。企業(yè)進行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
?。?)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tǒng)(客戶端軟件)申報時,應在“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模塊,將個人實際繳存的年金填入“年金(個人部分)”欄目,系統(tǒng)自動計算并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后再進行申報納稅。
?。?)使用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企業(yè)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并將應征稅部分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年金領取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申報
1.稅款計算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按年、按季、按月領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對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薪金所得稅率納稅。如果是一次性領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進行納稅外,其余情況都應將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
對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參與年金計劃并繳費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后領取的,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賬戶余額中的新增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待遇中屬于1月1日前留存的繳費及收益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均不屬于免稅范圍。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托管人通過年金托管賬戶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納稅。托管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實際管理企業(yè)年金業(yè)務、直接接收受托人及賬戶管理人指令的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代扣代繳申報年金領取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的是,在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和申報時,需將“是否雇員”選項置為“否”。
?。?)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tǒng)(客戶端軟件)申報時,進入“年金(領?。┦杖?rdquo;菜單,錄入“年金領取收入額、已完稅繳費額、全部繳費額、分攤月份”等信息,按照系統(tǒng)自動計算的應納稅額繳交稅款。
?。?)通過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扣繳義務人應先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在“納稅人基礎信息維護模塊”的“備注”欄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然后,將個人領取的年金金額填入“收入額”欄,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稅前扣除項目其他”欄,將“減除費用”填寫為零。同時,納稅人亦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
四、年金管理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1.企業(yè)年金方案實施后,受托人應主動協(xié)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2.賬戶管理人應整理并建立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信息,并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姓名、身份證號、2014年之前繳費金額、全部繳費金額、支付年金金額、領取方式等涉稅信息。
3.托管人應及時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計算并扣繳年金待遇領取時所涉及的應納稅額,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