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fā)布吉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的公告
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21年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將吉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詳見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與本公告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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