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稅明確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轄區(qū)內(nèi)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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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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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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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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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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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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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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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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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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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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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征率表(表二)
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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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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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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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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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范圍
1.附征率(表一)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轄區(qū)內(nèi)取得經(jīng)營所得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
2.附征率(表二)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轄區(qū)內(nèi)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
二、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
(一)應稅所得率表
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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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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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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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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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開發(f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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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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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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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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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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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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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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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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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轄區(qū)內(nèi)取得經(jīng)營所得并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納稅人。
三、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轄區(qū)內(nèi)執(zhí)行的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停止執(zhí)行。
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