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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關于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通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43號)規(guī)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2013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一并附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同時,2013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規(guī)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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