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禮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您了解多少?
贈送客戶禮品,在小編看來,是一種培養(yǎng)和維護客戶的“手段”,尤其工作中,可能對客戶與業(yè)務之間的關系起到積極作用。
前段時間某市一公司因向客戶贈送大量禮品,費用列支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中卻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終被責令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罰款共約70多萬元,這一事件相信大家有所耳聞,那么對于客戶來說,收到禮品是否要交個稅?對于企業(yè)來說,按照什么稅目代扣代繳個稅呢?稅率是多少?沒盡到代扣代繳的義務,是否有懲罰?又有哪些政策依據?
小編在此先答為敬了: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guī)定,企業(yè)向個人贈送禮品,有三種情形個人應依法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1.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順便給大家延伸一下,企業(yè)在活動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當然上文的罰款也是明文規(guī)定,罰的你心服口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