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稅法來了,征稅大變化!戳!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較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實施,雖然還有1年,但我們要充分準(zhǔn)備起來。
一. 征稅范圍明確
1.能源礦產(chǎn)的變化
按照現(xiàn)行制度的規(guī)定,中央層面列舉了30多種主要資源的品目,沒有列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的品目。資源稅法將目前所有的應(yīng)稅資源產(chǎn)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的礦種和鹽。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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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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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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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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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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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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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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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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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礦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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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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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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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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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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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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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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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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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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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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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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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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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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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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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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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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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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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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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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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層)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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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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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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鈾、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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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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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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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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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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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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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z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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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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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或者原礦 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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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屬礦產(chǎn)的變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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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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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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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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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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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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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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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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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礦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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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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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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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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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錳、鉻、釩、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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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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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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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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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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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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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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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鉛、鋅錫、鎳、銻、鎂、鈷、鉍、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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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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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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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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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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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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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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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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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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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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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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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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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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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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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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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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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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鉑、鈀、釕、鋨、銥、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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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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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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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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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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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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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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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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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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鈹、鋰、鋯、鍶、銣、銫、鈮、鉭、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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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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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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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金屬礦產(chǎn)的變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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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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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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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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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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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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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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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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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屬礦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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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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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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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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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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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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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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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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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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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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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gu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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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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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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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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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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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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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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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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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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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石、硫鐵礦、自然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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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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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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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等3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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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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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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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臘石、硅灰石等1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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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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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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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等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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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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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或者每噸(或者每 立方米)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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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石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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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巖、花崗巖等3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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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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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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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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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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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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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玉石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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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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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或者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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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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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鹽的變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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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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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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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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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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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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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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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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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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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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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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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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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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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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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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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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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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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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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鹵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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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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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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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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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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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水汽礦產(chǎn)
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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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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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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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xì)?、硫化氫氣、氦氣、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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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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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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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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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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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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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調(diào)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quán)限
按照現(xiàn)行制度規(guī)定,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實行固定稅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資源實行幅度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應(yīng)稅資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稅率。資源稅法繼續(xù)采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 規(guī)范了減免稅政策
現(xiàn)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對現(xiàn)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yōu)惠政策稅法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對油氣開采運(yùn)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chǎn)需要抽采煤層氣,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同時為了更好的適應(yīng)實際需要,便于相機(jī)調(diào)控,稅法授權(quán)國務(wù)院對有利于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hù)環(huán)境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減免資源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共伴生礦、低品礦、尾礦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zāi)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稅法授權(quán)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減免資源稅的具體辦法。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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