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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異常增值稅發(fā)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5/10 17:17:15 字體:

收到異常增值稅發(fā)票,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之前的申報表一直無法應付該項處理,現(xiàn)在增值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一、申報表的修訂


1.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拆分為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和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并將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其中第23a欄專門用于填報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情況,第23b欄填報原第23欄內容。 


其中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的變化主要是,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將按照規(guī)定本期應當作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前期已經作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處理,解除異常憑證或經稅務機關核實允許繼續(xù)抵扣的,且納稅人重新確認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本欄次填入負數(shù)。


二、填寫申報表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中對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有政策上的傾斜,如果不是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是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fā)票不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繼續(xù)作進項轉出處理。




1.非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

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填寫對應的負數(shù)。



2.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fā)票不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繼續(xù)作進項轉出處理。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已轉出的進項稅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繼續(xù)申報抵扣,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填寫對應的負數(shù)。


三、發(fā)票勾選


1. 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屬期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


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屬期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在解除異常憑證后,納稅人應先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相關發(fā)票再次進行抵扣勾選,然后在辦理抵扣勾選屬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允許繼續(xù)抵扣的稅額以負數(shù)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2. 在2021年4月屬期之前已作進項轉出處理的異常憑證


不需要再次進行抵扣勾選,可以經稅務機關核實后,直接將允許繼續(xù)抵扣的稅額以負數(shù)形式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四、適用范圍


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陜西、大連和廈門開展試點,稅務總局將根據(jù)試點情況,2021年適時在全國推開。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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