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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開專票嗎

來源: 甘肅國稅 編輯: 2016/12/05 13:51:46 字體:

營改增前,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部分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通過《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將政策確定為: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部分固定資產(chǎn),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并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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