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無法居住停止使用后是否需要交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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