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退(免)稅政策整理!值得收藏!
一、工程物資出口
1.稅收政策
(1)《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 24 號)
第六條第( 二) 項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xié)議)。
(2)《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
第二條第十四項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yè)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yè)如屬于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時,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xié)議)。本項規(guī)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執(zhí)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與此沖突的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2.政策分析
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yè)申請退(免)稅,需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出口企業(yè)如屬于分包單位的,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xié)議)。
二、出口工程相關服務
1.稅收政策
《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
法(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號):
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jiān)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chǎn)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政策分析
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監(jiān)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此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上述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nèi)或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guī)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1)《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2)跨境銷售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3)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提交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無法提供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END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