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將貨物交給丙商場代銷時,為什么視同銷售,計增值稅,不是收到清單才確認收入么?

| 提問時間:07/28 08:12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秦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多年考培輔導經驗,高級會計師,擅長用簡單的小例子解釋問題原理,深受學員喜愛。
已解答9956個問題

是這樣的: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并不是委托出去的當場就要交增值稅,而是根據(jù)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繳納增值稅的時間。
后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就是確定繳納增值稅的時點。前面只是確定這項行為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要交增值稅,具體繳納增值稅的時間要結合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

2022-07-28 08:12:00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