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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和特征是什么?請舉例說明 哪些情況是混合銷售,哪些情況是兼營?它們應該如何計稅。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混合銷售與兼營
銷售行為 | 行為特征 | 判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典型案例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 | “經營主體”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 | 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超市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 |
“經營主體”從事其他行業(yè) | 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 ||
兼營 | “多元化”經營 | 增值稅不同稅目混業(yè)經營,不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 分別核算分別繳納;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 商場銷售商品,并經營美食城 |
【注意】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023-05-09 1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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