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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和特征是什么?請舉例說明 哪些情況是混合銷售,哪些情況是兼營?它們應該如何計稅。

| 提問時間:05/0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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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一年過注會六科,網校獎學金獲得者,擁有大型上市公司企業(yè)實操經驗,擅長將會計等理論和實操的結合,主攻注會會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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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與兼營

銷售行為行為特征判定標準稅務處理典型案例
混合銷售“一項”銷售行為“經營主體”從事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超市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
“經營主體”從事其他行業(yè)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兼營“多元化”經營增值稅不同稅目混業(yè)經營,不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分別核算分別繳納;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商場銷售商品,并經營美食城
  【提示】在“經濟法基礎”考試中,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是“同時”;判斷兼營的關鍵是“并”。
  【注意】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023-05-09 1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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