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司19年1月10號份發(fā)了18年的年終獎金,19年2月份報稅(使用19年的全年一次性優(yōu)惠稅率),然后在19年1月20號又通知多發(fā)一筆獎勵,其實也是18年的,我們想把這筆獎勵和年終獎合并計稅(使用全年一次性優(yōu)惠稅率),可以合并嗎?之前的年終獎我都在18年計提了,并且18年我們已經(jīng)封賬,把這筆可以在19年補計提差額并且再發(fā)放差額嗎?還是稅法規(guī)定這筆必須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稅?

84785010| 提問時間:2019 01/2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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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可以合并到年終獎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
2019 01/27 23:42
84785010
2019 01/27 23:44
19年再補計提一筆嗎?
三寶老師
2019 01/28 07:22
是的,19年補提一筆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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