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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背書持票人才提示銀行承兌,銀行拒絕,持票人是否已經(jīng)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這樣的話是不是就不適用于(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quán)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6個月)

84784995| 提問時間:2019 04/2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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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承兌匯票一般的付款提示期限為從到期日開始10日,如果超過了十日,那么就屬于超過提示付款期。超期了,就需要持票人向銀行出具說明,說明超期的理由以及表明原因承擔(dān)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等。如果超期了,持票人不說明理由,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十天內(nèi)有效,也就是說十天內(nèi)要提示承兌銀行付款,過期無效。但可以向前手任一背書人追索,直至出票人。
2019 04/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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