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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的賬務處理

84785040| 提問時間:2019 05/2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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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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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師
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實際情況,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執(zhí)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 凡執(zhí)行原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應當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將各會計科目2004年年末余額轉入新賬并作調整后,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2018年的年初余額,并按照新制度編制2018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2018年度業(yè)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民間非營利組織執(zhí)行新制度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做好銜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資產和負債,并進行賬務調整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對于清查出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等,應當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報經批準后,借記或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清查出的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負債等,應當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應確認為文物文化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或者“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應確認為受托代理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受托代理資產”科目,同時對于原結余或凈資產科目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部分,應當轉入“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而在“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設置“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核算,但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余額合計,應當計入“受托代理資產”項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1.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guī)定補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應補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對于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guī)定補提無形資產攤銷,按照應補提的攤銷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2.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guī)定,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按照應補記的利息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債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3.調整應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方2004年末所有者權益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投資收益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補提資產減值準備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對相關資產是否發(fā)生了減值進行測試和檢查。如果相關資產已經發(fā)生了減值,應當補提減值準備,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新舊會計科目結轉 資產類: (一)“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二)“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銀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qū)分了銀行存款與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銀行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三)“材料”、“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材料”、“產成品”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存貨”科目下設置“材料”、“庫存商品”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四)“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對外投資”科目,但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短期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五)“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調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及相關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對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轉入新賬中的“存貨”等科目;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 (六)“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無形資產”科目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 負債類: (七)“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借入款項”科目,但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等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屬于長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借款”科目。 (八)“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九)“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qū)分了其他應付款與長期應付款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十)“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凈資產類 (十一)“事業(yè)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yè)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yè)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與形成事業(yè)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有關的資產,其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對于這部分事業(yè)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調賬時應當轉入新賬中的“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十二)“事業(yè)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yè)結余”、“結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賬中“事業(yè)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十三)“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經營結余”科目。調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收入支出類 (十四)“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事業(yè)支出”、“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由于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十五)“撥入??睢?、“撥出??睢薄ⅰ皩?钪С觥笨颇?新制度沒有設置“撥入??睢薄ⅰ皳艹鰧?睢薄ⅰ皩?钪С觥笨颇俊U{賬時,如果原賬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貸方余額,應先將“撥入??睢笨颇抠J方余額與原賬中因使用撥入??疃纬傻摹皳艹鰧?睢?、“專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額相抵消,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撥出??睢焙汀皩?钪С觥笨颇?。抵消后,“專款支出”科目應無余額。如果“撥入??睢笨颇咳杂匈J方余額或者“撥出??睢笨颇咳杂薪璺接囝~,應當視具體情況,將應當償還或者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或者“其他應收款”科目;將不需償還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十六)“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成本費用”科目,但規(guī)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存貨”科目下設置“生產成本”等明細科目,歸集相關成本。調賬時,如果原賬中“成本費用”科目有借方余額,應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
2019 05/2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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