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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guī)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 可否從4月底開始相比做增量?延后一個月做計算?

84785013| 提問時間:2019 10/1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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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可從4月底開始相比做增量
2019 10/14 19:49
84785013
2019 10/14 19:52
是否可以理解為3月份以后的任何一個月做起點?老師
文文老師
2019 10/14 19:55
是的,可以理解為3月份以后的任何一個月做起點
84785013
2019 10/15 12:13
增量留抵稅額可不可以5.6.7.8.9.10月與3月做對比,做增量來滿足條件?
文文老師
2019 10/15 12:23
我的理解是需要連續(xù),5-10月與4月做對比,或者4-10月與3月做對比 建議最好與專管員確認下,看哪種觀點是對的,是在實際操作的
84785013
2019 10/15 12:23
嗯嗯,謝謝老師
文文老師
2019 10/15 12:24
不用謝,有幫到你就好。請五星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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