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原材料作為資產(chǎn),要求成本能可靠計量,會計處理為何能對其未收到發(fā)票做暫估?請真正說明它的原因。實質重于形式反應真是資產(chǎn)負債什么的就別說了, 暫估不是和資產(chǎn)定義相違背嗎? 2且對于收入而言,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即可確認。沒有暫估收入(查了一下,暫估收入是增值稅2011 40號文件對沒收錢,沒開票,已發(fā)貨業(yè)務的處理。)如果有暫估的原材料,是不是也應該有暫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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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月末為收到發(fā)票暫估入賬,月初還要沖銷的,違背會計定義
2020 03/24 23:10
84785002
2020 03/24 23:12
是說暫估收入違背會計定義是嗎
84785002
2020 03/24 23:12
暫估資產(chǎn)不也違背嗎。
球球老師
2020 03/24 23:52
無論暫估原材料還是暫估收入,首先都有暫估的合理的參照標準,不是隨意亂估。再者下期起初會立即原數(shù)沖回,與相關定義不違背哈
84785002
2020 03/24 23:55
如果購貨方入庫原材料,未付款,未收到對方發(fā)票。作為資產(chǎn)按照暫估入賬。
那么銷售方銷售商品,未收款,未開具發(fā)票。那么作為收入是否也應該暫估入賬。
這樣對應是否更加合理呢?
球球老師
2020 03/25 19:37
會計處理里沒有暫估收入的規(guī)定。原材料暫估,下期馬上沖回的,期初就沖回
84785002
2020 03/25 19:39
請問管理部門領用材料,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84785002
2020 03/25 19:39
個人認為銷項稅作為價外稅根據(jù)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確定。收入是和成本配比的。如果材料領用不構成成本,也就是說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要轉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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