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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312 號:凡企業(yè)投資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 該企業(yè)對外借款所發(fā)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guī)定期限內應繳資 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yè)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yè)投資者負擔,不 得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針對于這個條例,沒有明白,比如企業(yè)在2020年增加了注冊資本50萬,但是沒有實繳資金,那發(fā)生在2020年度借款109萬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嗎?還是說未交資本金50萬那部分的資本金不允許扣除

84785029| 提問時間:2021 05/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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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存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yè)資格
同學你好,是沒有出資的部分對應的支出不可以扣除,不是全額不能扣
2021 05/11 11:50
84785029
2021 05/11 11:57
意思是沒有出資的50萬部分,對應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是嗎,但是我們是分期12個月還款,2020年10-12月份利息支出,不知道怎么計算不能扣除的金額
鐘存老師
2021 05/11 14:10
沒有出資的50萬部分,對應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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