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不悔老師麻煩回答下, 18年1月,固定資產(16年1月購入,使用壽命20年)賬面價值為: 固定資產 100 累計折舊 10 18年1月 轉換為 成本模式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為120 借 投房 100 貸 投房累折 10 借 累折 10 貸 固定資產 100 18年投房折舊(假設使用壽命為20年) 借 其他業(yè)務成本 5 貸 投房累折 5 接下來,我覺得這樣做才符合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 19年1月 轉換為公允模式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說是會計政策變更),公允價值為130 借 投房-成本 120(是當初固資轉投房時的公允價值) 貸 投房 100 借 投房累折 10 貸 其綜 30 借 投房累折 5 貸 利潤分配 4.5 貸 盈余 0.5 借 投房-公允 130-120=10 貸 利潤分配 9 貸 盈余 1 可是我看到有些是這樣做的: 好像是公允投房按變更日的公允價值初始確認,成本投房結轉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留存收益。 借 投房-成本 130(按照成本投房轉公允投房那天的公允價值) 貸 投房 100 借 投房累折 10+5 貸 利潤分配 40.5 貸 盈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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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成本模式到公允價值模式屬于會計政策變更,影響的是留存收益
你的做法是錯誤的
2021 08/11 10:01
暖暖老師
2021 08/11 10:01
你那個做法是固定資產到公允模式的房地產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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