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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不是已經(jīng)滿5年了嗎 趙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2014年1月1日刑滿釋放,則趙某何時有資格擔(dān)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為什么不能選2019年1月1日呢

84785005| 提問時間:2021 08/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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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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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19 16:06
冉老師
2021 08/19 16:24
趙某被判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從2014年1月1日刑滿釋放開始計算。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chǎn)、挪用財產(chǎn)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五年可以擔(dān)任董監(jiān)高,所以是2021年1月1日。
84785005
2021 08/19 16:26
可是我到18年12月31日已經(jīng)滿5年了呀
84785005
2021 08/19 16:27
14、15、16、17、18,這不是5年么
冉老師
2021 08/19 16:27
執(zhí)行期滿五年,不是從完成開始計算的
84785005
2021 08/19 16:29
我沒明白,
冉老師
2021 08/19 16:30
從2014年1月1日刑滿釋放開始計算,剝奪2年要加上,然后再加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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