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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陳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主要內(nèi)容包括:工資每月3 000元;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內(nèi)工資為1 500元;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40小時;職工累計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帶薪休假3天;合同期限為1年。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又要求陳某繳納2 000元抵押金,理由是防止公司職工在合同期內(nèi)隨意跳槽。陳某因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即繳納了抵押金。 2019年3月31日,陳某的勞動合同到期,甲公司與陳某續(xù)簽了一份2年期的勞動合同,并退回了抵押金。由于公司業(yè)績很好,并準備上市,2019年6月,陳某提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陳某隨后提交了辭職報告,雙方一致同意解除了勞動合同。陳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的經(jīng)濟補償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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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9/0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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