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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3】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甲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 30 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各的實際價值僅為20 萬元。2020 年9月,公司不能清償欠張三的100萬元債務,張三要求甲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但甲認為自己出資不是的問題已過訴訟時效。問:(1)甲出資不足,乙、丙、丁是否承擔責任? (2)張三是否有權要求甲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甲認為已過訴訟時效的說法是否正確?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1 10/2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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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權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
1.甲出資不足,乙、丙、丁是承擔連帶責任。2.張三是否有權要求甲承擔補充清償責任3.甲認為已過訴訟時效的說法不正確。
2021 10/2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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