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6年3月,甲、乙、丙、工各出資100萬元,乙、丙、丁皆以貨幣出資,甲以房屋出資,共同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6月, A公司欠B公司貨款250萬元,A公司的全部 財產只有150萬元。B公司經調查發(fā)現(xiàn)三個問 題:(1)丁在股東乙、董事王某的協(xié)助下,抽逃出資80萬元,截止到B公司查實,已產生利息8萬元;(2)田作為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70萬元,經查實。甲僅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是戊;(3)股東丙的出資款系貪污款項。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1)對于A公司 不能清償的100萬元債務,B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承擔多少?簡要說明理由。(2)若丁已將抽逃出資用干投資,且投資失敗,顆粒無收,B公司可否要求股東乙、董事王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3)A公司的債權人C可否在丁已向B公司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后再要求其承擔88萬元的補充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6/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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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可以,80萬 因為抽逃出資。那么對抽逃部分承擔責任 2,不可以 這屬于a公司的責任,另外的高管和股東個人不再另行承擔 3,可以 這屬于替丁承擔,可以追償
2022 06/2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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