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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為什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要做減值會計處理?公允價值已經可以反映其價值變化了,為什么一定要引入減值呢?為什么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做減值處理。

84785024| 提問時間:2021 11/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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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第一種是由于金融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發(fā)生了變化。這部分的金額變動符合信用減值損失的范疇,如果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利潤表中信用減值損失項目的計量內容則會發(fā)生缺失。 第二種是非金融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按要求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所以,準則要求在對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及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在按其公允價值調整(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先全部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后,再補做了個減值損失項目的調整。 會計分錄為: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 這個分錄,對權益總額沒有影響,只是在留存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之間進行了調整;對綜合收益總額也沒有影響,但在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進行了調整。
2021 11/23 12:50
84785024
2021 11/23 12:54
你的意思是先確認公允價值,再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確認信用減值損失,還是先確認信用減值損失,再根據(jù)公允價值調整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樸老師
2021 11/23 13:06
首先在期末將賬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調整金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果需要計提信用減值損失的,再編制你所說的分錄,其目的是將債務人信用風險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與其他原因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區(qū)分開來,前者計入損益,后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相應地,在第一步調整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時,對于公允價值的下降,如果能夠合理確定在可預見的未來將處置,且預計處置時可產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則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貸方均為其他綜合收益。但隨著第二步中確認信用減值損失,故對應于信用減值損失的這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對應科目相應需變?yōu)椤八枚愘M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即:借:其他綜合收益,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84785024
2021 11/23 13:08
麻煩你再看一下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這類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最終是由減值確定的,還是公允價值確定的。
樸老師
2021 11/23 13:16
同學你好 是公允價值
84785024
2021 11/23 13:17
既然公允價值可以完整計量該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為什么還需要減值?
樸老師
2021 11/23 13:23
同學你好 有變動的時候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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