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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給分公司用的原材料需要開發(fā)票嗎?兩個公司分別獨立核算,母公司可以低價賣給分公司嗎

84784964| 提問時間:2021 12/2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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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 不知是總公司還是母公司呢? 母公司對應子公司 都是獨立法人 必須開票 價格需要公允 不公允面臨匯算清繳調整或增值稅檢查 總公司對應分公司,分公司呢是非獨立法人,這個需要看下合同的情況
2021 12/26 17:48
84784964
2021 12/26 17:54
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獨立核算的
84784964
2021 12/26 17:54
看合同情況是什么意思呢?
來來老師
2021 12/26 18:00
你好? 比如下面情況 是供貨商直接開給分公司 分公司購買貨物,由總公司統(tǒng)一付款,分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不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可以進項抵扣。 參考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tǒng)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總公司統(tǒng)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還有 您這邊是獨立核算的增值稅 要是確實就是總公司的 那么需要總公司開票 總分公司之間調撥貨物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參考以下情況處理: 1、統(tǒng)一核算(匯總納稅)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貨物,用于銷售且不在同一縣(市)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同一縣(市)或用作其他用途的(比如用做固定資產),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非統(tǒng)一核算(非匯總納稅)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貨物,用于銷售時,不區(qū)分是否在同一縣(市),需要按照正常的銷售業(yè)務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其他用途(比如用做固定資產),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存在爭議,建議以所屬稅局要求為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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