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國境內某居民企業(yè)(以下稱該企業(yè))在A國設立一分公司(以下稱境外分公司),2019年該企業(yè)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4.29萬元,境外分公司稅后所得10萬元,已在該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29萬元。2020年該企業(yè)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境外分公司稅后所得14萬元,已在該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萬元。該企業(yè)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境外分公司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0%。 要求: (1)計算2019年度匯總納稅時,境外分公司所得抵免限額。 (2)計算2020年度匯總納稅時,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額。 (3)計算2020年度匯總納稅時,境外分公司所得實際抵免的所得稅稅額。 (4)計算2020年度匯總納稅時,該企業(yè)實際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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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境內外應納稅所得總額正好是零,那么境外抵免限額也是零
2022 04/11 13:07
dizzy老師
2022 04/11 13:07
2)2020年境外分公司稅前所得=14+6=20(萬元),抵免限額=20×25%=5(萬元)
dizzy老師
2022 04/11 13:07
(3)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額是6萬元,抵免限額是5萬元,所以實際抵免的稅額就是5萬元
dizzy老師
2022 04/11 13:07
(4)2020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是30萬元,境外所得不用補稅。所以,實際應納稅額=30×25%=7.5(萬元)
dizzy老師
2022 04/12 07:53
學員您好,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繼續(xù)提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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