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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1口購興而安 安裝的生產(chǎn)用設備,買價400萬元,進項稅52萬 元,取得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運費50萬元, 增值稅4.5萬元,裝卸費5萬元,保險費6萬元,安裝 挪用生產(chǎn)用原材料10萬元,其購進時的進項稅額為 1.3萬元,領用企業(yè)的產(chǎn)品用于安裝,產(chǎn)品的成本為 16萬元,計稅價為20萬元,消費稅率為10%,2019 年12月1日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要求:寫出各時間點上分錄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2 04/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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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借在建工程46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6.5 貸銀行存款517.5
2022 04/20 09:04
暖暖老師
2022 04/20 09:05
借在建工程28 貸原材料10 庫存商品16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
暖暖老師
2022 04/20 09:05
借固定資產(chǎn)489 貸在建工程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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