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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2018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700萬元, 適用25%的比例稅率。另外,該公司分別在A、B兩國設有 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在A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A國稅率為 20%;在B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B國 稅率為30%。兩個分支機構已在A、B兩國分別繳納了24萬 元和54萬元的所得稅。 要求;計算該企業(yè)境內外所得匯總應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 稅稅額。

84784997| 提問時間:2022 05/0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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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1)該企業(yè)按我國稅法計算的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總額: 應納稅總額=(700+120+180)x25%=250(萬元) (2)A、B兩國的扣除限額: A國扣除限額=250x[120÷(700+120+180)]=30(萬元) B國扣除限額=250x[180÷(700+120+180)]=45(萬元) 在A國繳納的所得稅為24萬元,低于扣除限額30萬元,可全額扣除。 在B國繳納的所得稅為54萬元,高于扣除限額45萬元,按限額扣除。 (3)境內境外所得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 應納稅額=250-24-45=181(萬元)
2022 05/0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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