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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年的進項發(fā)票若干份因被認定虛開被稽查后,21年進項轉出部分補交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當時分錄: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支付時回沖,月末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2月查補重開對應普票后,與成本差額部分補交了企業(yè)所得稅時分錄: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銀行存款,同時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請問這樣的會計處理,對嗎?22年初又補交了滯納金,事情完結。是否需要將成本調整。如何調,請指教,感恩!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2 05/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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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1,調整對的 2,也對的 3,所得稅也對的 4,補滯納金,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即可 5,不用了,你這里相當于只是稅收口徑不認可,你這個成本要進行調整,你直接按照交的稅做前面的賬務處理就行了。
2022 05/2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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