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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073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0年3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計算酒廠2020年1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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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3000/1.13)*13%+20730/1.13*13%
2022 05/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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