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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給同城的乙公司,該支票記載了付款日期,但未記載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授權乙公司補記,乙公司收到該支票后,其財務人員對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20萬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開戶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開戶行退票理由如下: (1)乙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2)支票上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記載與其他內容記載的字體不一致,顯然不是出票人所記載; (3)支票上記載了付款日期。 要求: 【問題1】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2】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問題3】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3)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2 06/0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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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因為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可授權補記,相應的記載字體當然可能不一致。 3.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3)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該支票無效)。
2022 06/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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