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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由乙向甲供應水泥,貨款10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甲公司為支付貨款開具一張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公司,承兌人為A銀行,A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匯票付款日期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丙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工程隊支付工程款,但在背書時記載“如該匯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字樣。工程隊在2012年5月8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付。要求: 1.買賣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是否符合規(guī)定?說明理由 2.A銀行承兌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規(guī)定?說明理由 3.乙公司背書時記載是否導致匯票無效?如后手的被背書人向其進行追索,乙公司是否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2 06/1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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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1) 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 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約定的定金數額為5萬元、已經超過了標的額10萬元的20%,因此是不符合規(guī) 定的。 (2) A銀行的承兌記載事項符合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 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3) 乙公司背書時記載的文句不會導致匯票的無效,如果后手向其進行 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 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022 06/1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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