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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建造廠房一幢:相關業(yè)務如下:(1)2021年3月1日,購入建造工程用的各種物資8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04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設。(2)2021年3月5日,領用上述工程物資。(3)2021年3月10日,領用本企業(yè)生產(chǎn)的水泥一批,實際成本為30000元。(4)2021年5月1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安裝費5000元,增值稅稅額65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5)2021年9月30日,該廠房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應交稅費需列出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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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3月1日,購入建造工程用的各種物資8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04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設。
借:工程物資 8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400
貸:銀行存款 90400
(2)2021年3月5日,領用上述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80000
貸:工程物資 80000
(3)2021年3月10日,領用本企業(yè)生產(chǎn)的水泥一批,實際成本為30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4)2021年5月1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安裝費5000元,增值稅稅額65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
借:在建工程 5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0
貸:銀行存款 5650
(5)2021年9月30日,該廠房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借:固定資產(chǎn) 115000
貸:在建工程 80000+30000+5000=115000
2022 06/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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