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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12月3日,劉某到甲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3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3600元;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題。(3)劉某與甲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什么時候?(4)合同關于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的工資的約定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說明理由(5)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6/2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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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1,12月10日 2,符合, 兩年的話,只要不超過三個月都是可以的,那么試用期的工資沒有低于正常工資的80%,都是符合條件的。 3,可以的。
2022 06/2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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