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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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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存在如下區(qū)別:
1、從發(fā)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于可撤銷合同的范圍。一般來說,可撤銷原因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xié)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從適用范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fā)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于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若有特別約定,則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022 08/3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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