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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微波爐的生產和銷售。2021年6月經濟業(yè)務如下: 1.6月1日,銷售給小規(guī)模納稅人10臺微波爐,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標明售價為4520元(含稅),款項尚未收到。 2.6月2日,將多余的原材料銷售給大明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銷售款項為3000元(不含稅),款項已收存銀行。 3.6月3日,向當地商場銷售銷售微波爐200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單價(不含稅)為400元/臺,并約定對方10日內付款可享受不含稅價款5%的現(xiàn)金折扣,該批微波爐已經發(fā)給商場,商場于6月7日付款,結算時給予商場5%的現(xiàn)金折扣。

84785005| 提問時間:2022 10/07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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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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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0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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