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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哪些視同銷售的行為確認為收入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0/08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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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你好同學上述不需要確認收入
2022 10/08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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