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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7 16:23
薇老師
2022 12/27 16:47
1.是要約邀請,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傳真并非要約,而是要約邀請。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本案中被告拒絕收貨,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諾
2.原告回復(fù)被告的傳真和發(fā)運鋼材的行為是要約,原告以傳真告知貨物的價格并發(fā)出貨物來作出訂立合同的提議,該提議已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基本條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訂立合同的明確意思。
3.被告處于承諾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被告拒收貨物,表明其拒絕承諾,所以合同根本沒有成立,被告自然不必承擔(dān)違約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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