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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區(qū)別

84785013| 提問時間:2023 12/1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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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qū)別是:一、納稅行為不同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yè)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023 12/19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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