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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某與錢某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趙某何時取得房屋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孫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李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錢某對周某提出的“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李某對周某提出的“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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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趙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權。根據(jù)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孫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5)錢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應當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6)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023 12/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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