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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中什么時候用權益法什么用成本法,什么時候用其他權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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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中使用權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權益投資的情況如下:
權益法:當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當投資企業(yè)擁有被投資企業(yè)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上,或雖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時,應采用權益法。權益法下,投資企業(yè)應按照其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成本法:當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企業(yè)具有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時,或者投資企業(yè)在投資時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xiàn)但也不準備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時,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資,否則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被投資企業(yè)宣告分派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其他權益投資:當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企業(yè)的投資不滿足上述使用權益法或成本法的條件時,可能會使用其他權益投資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會計處理可能會與長期股權投資有所不同。
03/0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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