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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計稅基礎”?什么時候計稅基礎不等于資產(chǎn)和負債在會計上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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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了一臺機器用于生產(chǎn),無需安裝。合同約定,機器含稅價值1170萬元,2014年1月1日支付170萬元首款并開具全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4年-2018年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經(jīng)測算實際利率為10%)
借:固定資產(chǎn) 758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 24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萬元
貸:長期應付款 1000萬元
銀行存款 170萬元
在此案例中,固定資產(chǎn)的原值只有758萬元,而計稅基礎仍然還是1000萬元。在后期,會計上是按照758萬元的原值進行折舊,稅務上還是按照1000萬元的計稅基礎計算可以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2018 04/24 05:59
84785038
2018 04/24 08:46
那能再舉一個負債計稅基礎的例子么?
老江老師
2018 04/24 08:50
企業(yè)要銷售一件貨物,承諾包修,預計負債是100萬(列入銷售費用),這就是企業(yè)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就是100萬了,但是稅法規(guī)定必須要實際發(fā)生時才能確認這樣負債。
84785038
2018 04/24 11:36
那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0?
老江老師
2018 04/24 12:24
是的,稅法不認可還沒有發(fā)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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