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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的概念,當發(fā)生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老師舉了一個例子,甲向乙借款100萬,以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如果優(yōu)先受償按折價的話,如果房屋的市價值120萬,那么甲不用還乙錢了,是不是房屋就歸乙所有了,乙再給甲20萬,是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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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首先,超額配售(也稱為“綠鞋機制”)是發(fā)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這個機制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
1.護盤作用:當新股上市后股價表現不佳,跌破發(fā)行價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穩(wěn)定股價。這一機制可以為發(fā)行人和投資者提供一定的保障,避免股價因市場波動而大幅下跌。
2.解決股票供需關系問題:當新股上市后股價表現出色,投資者需求大于發(fā)行量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按同一發(fā)行價格額外發(fā)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這有助于平衡市場供需,防止股價因過度炒作而暴漲。
關于超額配售的具體操作,以下是詳細的說明:
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fā)行人可以超額配售的條件下,有權按照同一發(fā)行價格超額發(fā)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也就是說,如果首發(fā)上市數量為X,那么主承銷商最多可以額外發(fā)售0.15X的股份。
當市場對新股的需求旺盛,股價上漲時,主承銷商可以行使這一選擇權,額外發(fā)行股份。這樣,不僅可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還可以為發(fā)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
當市場對新股的需求不足,股價下跌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穩(wěn)定股價。這部分買入的股票來自于之前超額發(fā)售的部分,主承銷商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相同數量的股票來歸還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2024 06/12 14:17
樸老師
2024 06/12 14:18
同學你好
不好意思,這是你另一個問題的答案
這稍等我寫一下
樸老師
2024 06/12 14:20
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除了折價方式外,抵押權人(乙)還可以選擇與抵押人(甲)協議以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種方式下,房屋會被出售給第三方,出售所得的價款首先用于清償債務,剩余部分歸抵押人(甲)所有。
如果雙方無法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抵押權人(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在抵押權的情況下,優(yōu)先受償權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優(yōu)先從抵押財產中獲得清償。但并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免除債務,或者債權人需要額外支付款項給債務人。雙方通常會根據抵押財產的價值和債務金額來協商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84785028
2024 06/12 14:21
老師舉了一個例子,甲向乙借款100萬,以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如果優(yōu)先受償按折價的話,如果房屋的市價值120萬,那么甲不用還乙錢了,是不是房屋就歸乙所有了,乙再給甲20萬,是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樸老師
2024 06/12 14:25
同學你好
對的
是這樣的
84785028
2024 06/12 16:31
謝謝老師,那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從事務角度來看,無論直接或是間接都應當劃分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范圍。
但是新公司法修訂,講到穿透權力的實施。必須是母公司直接全資子公司才可以對嗎
樸老師
2024 06/12 16:35
同學你好
可以這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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