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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通過吸收合并轉入的房產(房產初始是營改增前的)用于出租,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嗎?

84784962| 提問時間:11/2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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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對于營改增前取得的房產,通過吸收合并轉入后用于出租,符合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條件,按照 5% 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1/20 16:32
84784962
11/20 16:34
有具體的政策條款嗎?
樸老師
11/20 16:36
同學你好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九)款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通過吸收合并取得的不動產,在營改增前取得的房產實質是符合上述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這一條件的。 企業(yè)在吸收合并過程中,取得的不動產屬于資產的轉移,其取得時間按照原不動產取得時間來確定。在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用于出租時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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