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求老師解答這道題 剛學實在看不太懂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1.賬務處理
(1)2021年1月份銷售A產品
借:長期應收款 226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600
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
(2)2021年12月份收款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126.88
貸:財務費用 126.88
借:銀行存款 452
貸:長期應收款 452
(3)2022年12月份收款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105.2216
貸:財務費用 105.2216
借:銀行存款 452
貸:長期應收款 452
2.稅務處理
(1)甲公司納稅申報(列明稅款所屬月份、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即可):
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按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銷售額為成交價格,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2、3)甲公司匯算清繳2021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納稅調整/甲公司匯算清繳2022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納稅調整:
執(zhí)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yè),當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②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③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④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⑤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會計上收入確認與稅法上收入確認時間差異導致的調整
3.從甲公司角度,分析本例涉稅處理可能發(fā)生的稅務風險,并提出防范稅務風險的措施:
如果企業(yè)沒有與客戶簽訂分期收款銷售合同,不得按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在收取貨款,并開出取貨單的當天確認收入、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要以貨物實際發(fā)出時確認的收入作為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此屬于人為推遲納稅義務時間、推遲收入確認,屬違法行為。應遵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認納稅義務。
2022 06/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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